[40] 彭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0页。
例如,增加了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它也需要通过必要的修改调整,与时俱进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发展的当代中国。
对于大多数现代国家来说,设置修宪程序的目的是多方面的,大致包括在如下四点之中:一是保证宪法慎重变动。其中,把公民的权利义务这一章调整到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前面,体现了更加重视公民权利的民主思想。这样一些宪法规范、制度安排,加上必须且正在随之逐渐完善的民主立法制度加以细化﹙例如对于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原则的现行法律规范加以修改﹚,就有助于达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实现其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例如2004年修宪时,我国宪法增加了人权条款,有人认为这没有实际意义,仅仅具有宣示和装饰作用。[10] 记得上个世纪80 年代初,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系统地推进了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政经配套改革的必要性在党内外逐渐形成很高的共识,于是有关机构于1988 年组成若干调研组﹙共10 个专题、30个小组﹚开展《中共中央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定》起草工作,各部分的初稿陆续完成,遗憾的是由于1989 年政治风波和党内人事变动等重大因素的影响,这个《决定》胎死腹中,没能如愿推出,错失改革良机,后来也似乎没有条件和魄力再推出,系统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美好愿望落空。
如果以后形成了宪法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这些语句的规范作用和行为判断依据作用就会更加凸显出来。30 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5]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69页。(2)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31]彭真同志对此也有深刻阐述,强调,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不是三权鼎立。
第三,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不是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唱对台戏。为此,第十六条中规定,要按照保证各地区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进行分配,并确定了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
(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同时,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凡是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进而实现法律草案公布工作的常态化和机制化。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政治安定、社会和谐的法制基础,是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制保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这样,我们的立法体制、监督体制、财政体制等都与国家结构的特点相适应。[44]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页。具体来说: 第一,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目的就是下放权力,把中央过分集中的权力分一部分给地方,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世界各国的政治现实中,则不外乎是这两种方式的融合,区别只在于融合的程度不同而已。
第三,机关应当围绕常委会工作,在思想、政治的重大问题上,及时了解、集中情况和问题,比较、研究解决问题的各种方案,适时地向常委会提出来,供常委会的同志们参考,当好常委会的参谋、助手[74]。(三)人大机关怎么开展工作 第一,机关要有一个好的思想作风。
研究的结论之一就是:从健全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入手,增设若干个常设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和监督[56]。见刘政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足迹》,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40] 彭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0页。而且第一我们管不了,第二也管不好。1986年9月至1987年5月,进行了关于健全人大机关工作的调查,并形成《关于健全人大机关工作和机构的报告》。十亿人的事情,总还得有一个行政制度。这个问题建议在人大会前议一下。省级人代会选举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代会。
总之,人民通过由自己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8]就是说,人大不代行一府两院的职权。
换句话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这些人就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可以随时撤换。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问题时,在广泛的、高度的民主基础上进行,各种意见自然就会趋于一致,真正集中。
需要说明的是,1979年全面修订选举法之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分别做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依法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他还指出:有的人没有当‘长的时候对民主和法制还觉得重要一点,当了什么首长就对民主和法制不那么热心了,甚至有点嫌麻烦了。[72] 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48—55页。他强调,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还缺乏一个方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
见《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4页。人大作为民意机关和代议机关,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合议制,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而在它们的贯彻执行上,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求提高工作效率。[73]《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2—536页。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其特点和优势,比如,人数较少,便于分门别类地研究、讨论问题。(2)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57]。
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经济建设、公共事业建设等计划。(三)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早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就有人提出地方人大应设立常委会。依法任免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及批准任免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
1982年宪法不仅重新确立了我国的民族方针政策,而且在深刻总结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有关该制度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并予以发展和完善[43],主要表现在:(1)明确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64]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63页。
适应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需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到175人。[57] 1987年7月,彭冲同志在《关于健全人大机关工作和机构的报告》中对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作了细化,分解为六项。
见《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下),人民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版,第436页。彭真同志提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以下四点:坚持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一切行动的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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